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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祖屋拆迁起纠纷,村规民约影响女儿继承权吗?
来源:张帆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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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为祖屋拆迁起纠纷
李某,育有四女三子,1985年去世,身后留下一套700多平方米的院子给妻子张某与子女们居住。1988年,李某的3个儿子因分家将父母的房屋与空地进行了分割。2011年,张某去世,并未留下遗嘱。2015年底,因海口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政府征收了该房屋,并向李某、张某夫妇的3个儿子发放了征收补偿款等。
李某的4个女儿在得知祖屋因拆迁获得大笔补偿款后,找到自家三兄弟要求分配一份拆迁款,三兄弟予以拒绝。2016年10月,四姐妹一纸诉状将自家三个兄弟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她们应分得父母遗产因拆迁所得利益262.5万元的七分之一,即每人37.5万元。
原告四姐妹诉称,她们和三被告属于亲兄妹,由于其父李某生前并未留下任何遗嘱,所以位于海口市某村60号的祖屋是父母留下的遗产,应由7名子女共同继承、平均分配,即每个人享有七分之一的份额。
对于兄妹之争,大哥李某国辩称,四原告主张分得父母留下的祖屋毫无根据。父母年老多病,于1983年就召集三兄弟协商并决定将祖屋按现在的管业范围分拨给三兄弟居住使用。根据本地的风俗习惯,母亲又于1988年按父亲1983年决定分割的管业范围,立下《房屋及空屋地分管书》,将祖屋以书面形式确认分给三被告的管业份额。三兄弟在各自范围内进行管业至今已20余年,该祖业已按父母的意愿变迁,故不再是父母的遗产,四原告无权分割。
法院审理:三兄弟应该支付四姐妹补偿款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继承权男女平等,三兄弟的说辞,并不能得到法院认可,三兄弟应当按照份额向四位姐妹支付征收补偿款。
律师说法:村规民约影响女儿继承权吗
这是一起简单的继承纠纷案件,但却是目前社会一个典型的缩影。本案中,按照1981年1月1日施行的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李某去世后应由被继承人张某、四原告及三被告共同继承,女儿也应当享有继承权,故三兄弟应当向自家四姐妹按照份额分别支付征收补偿款。在本案中,被告认为父亲李某曾召集他们三兄弟商定将祖屋分拨给他们居住使用,母亲又根据本地的风俗习惯将祖屋以书面形式确认分给三兄弟的管业份额,该祖业已按父母的意愿变迁,原告四姐妹均被排除在外。
其实,在农村,分家是长久以来形成的习俗。受传统思想和乡土风俗影响(家产“传子不传女”),在农村分家时,重男轻女现象依然普遍存在,把女儿当作“泼出去的水”,女儿无论已嫁或未嫁,均无权参与分配。然而,风俗习惯不能对抗国家法律,不管农村有何村规村约或有不成文的风俗习惯,均不能排除法律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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